金融领域腐败社会危害性大,腐渎交织危害更为突出。一些金融领域腐败案件背后的失职渎职问题,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的损失触目惊心,必须严肃惩处。实践中,金融领域失职渎职往往错综复杂,有的被调查人实施的危害行为和产生的危害结果都不单一,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并存的现象也一定程度存在,如何区分并准确定罪,值得研究
基本案情:姜玮,男,2005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浙江省桐乡市濮院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桐乡市财政局党委书记、局长,桐乡市委常委、副市长等职务。违反工作纪律,干预和插手国企重大项目投资。2015年7月,时任桐乡市财政局党委书记、局长的姜玮,主导成立某政府产业基金。该基金成立过程中,姜玮通过向负责审核基金管理
诫勉的性质和影响期等问题探析党章第四十条规定,“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执纪必严、违纪必究,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直至纪律处分”。同时,多部党内法规和监察法、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均规定了诫勉。如党纪处分条例第十九条、问责条例第八条、纪委工作条例第
收受汽车作为受贿的一种方式较为常见。实践中,受贿人先后收受同一行贿人两辆车,且在收受新车时归还了旧车,对于这两次行为如何定性,受贿数额如何计算,存在不同认识。某局局长张某接受企业主王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之便在工程承揽方面为王某企业提供帮助。2019年9月,张某收受王某所送价值41万元的A轿车一辆。2021年9月,王
实践中,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行为并非直接依据中央八项规定作出定性处理,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2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39条第3项列举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情形外,其他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对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党纪政务处分。现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