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政务处分的匹配适用
对于具有党员身份的公职人员既违反党纪又违反法律的行为,应当匹配适用党纪、政务处分,具体分两类情形:
一、应当给予轻处分的情形
1.一般而言,在已达到惩戒目的和效果的情况下,在给予党纪轻处分时,可不再同时给予政务轻处分。
2.对于在行政管理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行为,在给予政务轻处分时,可不再同时给予党纪轻处分。
3.为准确区分责任轻重、体现惩戒效果,也可考虑同时给予党纪、政务轻处分。给予党内警告处分的,可以与政务警告或者政务记过处分匹配适用;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可以与政务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处分匹配适用。
二、应当给予重处分的情形
1.受到党纪重处分的,应当依法给予政务重处分。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查看处分的,应当与政务撤职处分匹配适用;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与政务撤职或者开除公职处分匹配适用;对于本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因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而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应匹配给予其撤职处分。
2.对拟给予撤职处分的党员干部,应按照拟给予其党纪重处分的不同档次,即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和开除党籍等四档,由轻及重,区别对待,分别提出降低至少一个至四个职务层次的建议。降低职级的幅度应当综合考虑职务层次和职级之间的对应关系,调整后的职级一般应当为调整后相应职务层次所对应的最低职级。对适用从宽或者从严把握情形的,可以少降或者多降一至二个职级。
对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中的党员干部拟给予党纪重处分并提出降低职务、岗位、职员等级等建议时,参照执行。
对不是党员的公职人员拟给予撤职处分的,根据其违法事实、性质和情节,参照执行。
3.对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等不适用政务重处分的公职人员,可不再给予其政务处分,而是依照相关规定,作出降低薪酬待遇、调离岗位、解除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责令辞职、依法罢免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