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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新规下醉驾三种不起诉类型给予党纪政务处分能否保留党籍公职

时间:2024-01-25   访问量:721

醉驾(血液酒精含量80毫克/100毫升及以上为醉酒标准)是指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与酒驾(血液酒精含量20-80毫克之间/100毫升)不同的是,酒驾一般是给予党纪或政务处分,不涉及到犯罪问题,一般不会给予开除党纪、开除公职的处分(特殊情况除外)。但是醉酒驾车则涉及构成犯罪的问题,一般可能会因此丢掉党籍或公职。下面的内容供参考(欢迎留言)

一、醉驾后三种类型不起诉党纪政务处分问题

实践中,党员因酒后醉驾,被人民法院判决拘役刑事处罚(含缓刑)的,依据2023年版《党纪处分条例》第34条第2款的规定,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同时,根据2020年版《政务处分法》第14条的规定,一般应当予以开除,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即:党员干部醉驾且被判处刑罚(含缓刑)的,一般均应当开除党籍、开除公职,这是原则。

例如:近日,海南省三亚市纪委监委通报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四级调研员王某某醉驾问题。2021年9月17日晚,王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行驶至吉阳区榆亚路158号时与他人发生争执。18日凌晨,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1mg/100mL。2022年7月26日,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王建伦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23年1月,王某某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但是,对于党员干部因酒后醉驾,被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依据2023年版《党纪处分条例》第31条第1款处理,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同时,根据2020年版《政务处分法》第14条的规定,一般予以撤职,只有造成不良影响的才予以开除

例如:近日,益阳市资阳区纪委监委通报的党员、国家工作人员酒驾典型案例中:1.资阳区供销联社四级调研员王某醉驾问题。2023年3月29日21时,王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资阳区马良商贸城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属于醉酒驾驶。2023年6月14日,公诉机关认为王某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其不起诉。2023年12月11日,王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影响期二年)、政务撤职处分、从四级调研员降为二级主任科员处理。2.资阳区林业局林业政务窗口工作人员姚某醉驾问题。2017年10月17日8时许,姚某饮酒后驾驶摩托车途经资阳区迎春路与长春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属于醉酒驾驶。2018年8月27日,资阳区法院判处姚某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2023年12月14日,姚某受到政务撤职处分。

2023年12月13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高检发办字〔2023〕187号),自2023年12月28日施行(见第三部分)。该《意见》重申血液酒精含量80毫克/100毫升的醉酒标准,明确情节显著轻微、情节轻微以及一般不适用缓刑的具体标准和情形,规定罚金刑的起刑点和幅度。特别是该《意见》第12条规定: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本意见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第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一)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即:一般情况下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属于法定不起诉的情节,或者有紧急避险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作为法定不起诉的情节,这就对党员干部构成醉驾后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提出了更精细的要求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6条和177条第1款规定了“法定不起诉”,第177条第2款规定了“ 酌定不起诉”,第175条第4款规定了“存疑不起诉”。由于不起诉的种类不同,对党员干部醉驾后适用不起诉种类也不同,将会直接影响到其后的党纪政务处分类型和轻重程度。

一是法定不起诉及其党纪政务处分。《刑事诉讼法》第16条和177条第1款规定了“法定不起诉”,也就是不认为是犯罪。2023年12月版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12条明确将“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情形”和多种特殊情节作为法定不起诉的情形之一。

党员干部醉驾情节属于法定不起诉的,因为不构成犯罪,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因此党员干部仍然需要承担党纪政务责任。依照2023年版《党纪处分条例》第30条的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就具体实践而言,如果情节显著轻微,本人能够认真悔错认错的,可以不予处分或者免予处分,或者应当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但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的,可以免予处分,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

二是酌定不起诉及其党纪政务处分。《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规定了“ 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或裁量不起诉,也就是构成了犯罪,但是因为犯罪情节轻微,检察机关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3款的规定,“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检察机关在作出酌定不起诉后,应当向纪检监察机关发出《检察意见书》,建议给予涉案的党员干部党纪、政务处分。此外,根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中增加被处罚人有关信息采集项目的通知》规定,对醉驾违法行为中的党员或国家公职人员的个人政治面貌和职业信息进行调查,并及时向有关纪检监察机关进行通报。

此种情况下,党员干部醉驾的,首先构成了犯罪,但是因为犯罪情节轻微由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不起诉不改变构成犯罪的实际。依照2023年版《党纪处分条例》第30条第1款的规定,“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以及2020年版《政务处分法》第14条第3款的规定,“国家公职人员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所以,在酌定不起诉的情况下,不是必须给予开除党纪、开除公职处分的,党员干部应当受到党纪和政务处分,具体处分根据实际情节的轻重确定。

三是存疑不起诉及其党纪政务处分。《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4款规定了“存疑不起诉”,又称证据不足的不起诉,也就是构成了犯罪,但是因为犯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检察机关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此种情况下,党员干部醉驾的,也是首先构成了犯罪,但是因为犯罪证据不足由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不起诉不改变构成犯罪的实际。依据2023年版《党纪处分条例》第30条、2020版《政务处分法》第41条的规定:“公职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公职人员形象,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政务处分。”结合具体实践而言,对党员干部醉酒驾车被存疑不起诉的,应当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但是如果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有从轻减轻等特殊情节的,本人能够认真悔错认错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

对于党员干部醉酒驾车虽然被存疑不起诉的,但是有发生交通事故、逃逸、故意滋事等且造成影响等的,应当考虑评价为“具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国家公职人员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最重可以开除公职。此外,在查处醉驾的过程中,如果由于交警或医务人员等的原因导致证据出现问题而无法认定的,应当调查是故意行为还是工作失误,根据实际对相关责任人员启动追责问责,依规依纪依法处置。

二、实践中酒驾醉驾处分的几个要点

酒后驾车的党纪处分,根据不同的情节,给予不同的处理:

1.审查中,党员因酒后驾车,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理,一般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如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不良影响则应视情况给予其相应处分。

2.审查中,党员因酒后醉驾,被人民法院判决给予拘役刑事处罚的,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党员因酒后醉驾,被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处理,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3.审查中,党员因酒后驾车造成不良影响,纪检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根据证据和事实认定,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酒后驾车给予公职人员党纪处分,还应注意以下四点:

第一,党员酒驾,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后,纪检机关需要根据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纪检机关作出酒驾的认定,不以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为前提。

第二,党员醉驾,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法规定主刑的,应给予醉驾的党员开除党籍处分,是公职人员的(不含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还应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政务开除。

第三,党员醉驾,被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醉驾党员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是公职人员的(不含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还应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第四,党员因酒后驾车,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原则上应当给予违纪党员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若需与政务处分衔接的,可给予政务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应区别于比酒驾更严重的醉驾,这也是党纪处分量纪时平衡原则的具体运用。当然,如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影响,则应视情况给予相应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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