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将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二次审议稿),拟进一步完善行贿罪从重处罚情形,对原规定进一步修改整合,准确、妥善划定从重处罚情形。
“党的二十大强调‘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行贿人不择手段‘围猎’党员干部是当前腐败增量仍有发生的重要原因,对行贿行为决不能纵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臧铁伟说,长期以来,实践中存在对行贿惩处偏弱的情况,从有关数据看,同期行贿受贿案件查处数量差距较大,“这种过于宽大、不追究行贿的情况,不利于切断贿赂犯罪因果链。”
臧铁伟介绍,系统治理行贿犯罪问题,需要进一步发挥刑法在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中的重要作用。本次修改是在2015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修改行贿犯罪的基础上对行贿犯罪的又一次重要修改,从刑法上进一步明确规定,对一些严重行贿情形加大刑事追责力度。本次修改还进一步调整、提高了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等相关贿赂犯罪的刑罚,加强犯罪惩治。
“刑法修正案(十二)通过施行后,有关方面应准确把握修法精神,加强和改进有关工作,在保持惩治受贿犯罪高压态势的同时,加大对行贿行为惩治力度,妥善把握查处行贿的政策尺度。同时,从社会面上来说,任何人都应当树立法治意识,决不能通过行贿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臧铁伟表示。
据了解,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还将现行刑法第165条、第166条、第169条对国有企业等相关人员适用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为亲友非法牟利以及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企业资产犯罪扩大到民营企业,同时立足民营企业发展中的情况和特点作出规定。
“党中央高度重视民营企业发展工作,要求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从制度和法律上把对国企民企平等对待的要求落实下来。2023年7月14日发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对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的防范治理提出明确要求。这次修改刑法,目的是惩治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关键岗位人员通过各种非法手段进行的‘损企肥私’行为,加强对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的保护,进一步增强民营企业家信心,为民营企业有效预防惩治内部腐败犯罪提供法律手段。”臧铁伟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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